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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8〕128号 2008年12月5日)


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搬迁工作。在近期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整顿行动中,省政府督查组对全省30家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目前,有7家企业已全面停产或关闭,有20家企业(石家庄5家、张家口5家、衡水3家、邯郸2家、唐山2家、保定2家、秦皇岛1家)搬迁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快搬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持特事特办,紧紧抓住当前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我省推进“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有利时机,不折不扣地做好搬迁工作。

  二、制订季度搬迁计划,严格工作进度。对承诺2010年底前搬迁完毕的企业,必须加快搬迁进度,确保承诺的搬迁计划按时完成;原承诺2010年以后搬迁的企业,调整到2010年底以前完成搬迁,搬迁项目选址、备案和土地征用等工作要于2009年底前完成。所有搬迁企业要制订分季度搬迁进度计划,报设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安监局备案。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搬迁进度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严格落实搬迁计划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搬迁或依法予以关闭,安监部门不得延期安全生产许可。

  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设区市政府是实施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搬迁工作负总责。要建立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保、安监、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搬迁中的重大问题,依据冀发改工化〔2006〕956号和〔2008〕677号文件精神,制订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把搬迁工作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强化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避免出现新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努力构建科学规划、加快搬迁、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工作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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