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促进社会就业,现将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4.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