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6日
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组织的规范性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七条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