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分公司、分厂(车间)也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小组)。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修改、变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