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五)选举、罢免、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
(三)审议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分红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三)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听取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应当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情况;
(四)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五)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