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八)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九)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的情况;
(五)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六)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七)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企业事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有权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对企业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条 职工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工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