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现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三运
二○○九年二月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拨付给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