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特邀信息员(以下简称特邀信息员)管理,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信息员是指市政府根据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各界为市政府工作建言献策的需要,在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信息人员。
第三条 特邀信息员主要从政府系统外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社会人士中聘请,包括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特邀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市政府提供调研信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市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第五条 特邀信息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相关专业水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专题调研能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关心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愿意义务承担特邀信息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第六条 特邀信息员每届聘期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续聘。
特邀信息员因自身原因、特殊情况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七条 特邀信息员应当时刻关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决策调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