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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县市区,特别是已经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5%以上。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5%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

  (二)扫盲任务。据2005年人口抽样数据显示,全省有成人文盲413.4万,青壮年文盲164.6万,文盲率分别是20.83%和11.4%,是全国文盲率最高的省份之一。省级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投入,制订规划,与文盲较多的市州签订协议,有效推动扫盲工作。

  各市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扫盲工作规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实施方案或细则。要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对原有的文盲、半文盲和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逐组逐户核清底数,登记造册,健全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坚持依法治教,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对15周岁以下的失学儿童,当地政府应督促其家长或监护人送其返校完成义务教育。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全面实施脱盲。要转变观念,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要为导向的长效扫盲工作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实施“扫盲教育工程”,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各县要做好对文盲、半文盲的同等学力教育工作。

  三、确保扫盲教育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扫盲教育办法》,深化扫盲教育改革,提高扫盲质量,建立以人为本的扫盲体系。

  (一)努力加大对扫盲工作的投入,保障扫盲工作经费需求。各市州以及有扫盲任务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多渠道筹措扫盲经费的规定,安排扫盲专项经费,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证扫盲经费落实到位,确保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扫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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