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旱情监测体系及报告制度,及时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多方位的旱情信息,重点监测天气预报、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及其他农情共10个方面的信息。
3.2 旱情评估
全省旱情按灌溉农业区、雨养农业区、农村人畜饮水和城市干旱四个区域、类型进行评估,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3.3 信息报告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
3.3.1 报告程序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下同);特大和严重干旱情况下,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可以在向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的同时,一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3.3.2 报告时间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市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向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前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9时逐级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3.4 干旱预警
3.4.1 干旱预警等级
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与旱情评估确定的干旱等级相对应,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干旱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Ⅰ级预警由省政府发布。Ⅱ级预警由省政府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发布。Ⅲ、Ⅳ级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2.预警发布条件。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果断发布高一级的干旱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