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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栗战书
二○○九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均以治安辖区为界)”。
二、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男性在七十周岁以上,女性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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