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制度的通知
(东府办〔2008〕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对COD和SO2排放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工作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每年1-12月份。季报工作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东莞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一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