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经审核、汇总后,按级别上报,直至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我市排污总量(指我市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变动情况并适当进行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一)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二)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燃煤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燃油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油消费量×含硫率×1×2× (1-脱硫率)。
(三)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适用范围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进行验证,验证时排放量数值差距较大的,必须分析原因;无法分析的,应按“取大数”原则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是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