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生活源COD、生活源SO2分别是指除工业生产活动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及公共设施的经营活动产生的COD、SO2。
(一)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我市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进行计算。
(二)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
第九条 环境质量控制根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和《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文件。在数据上报前,由市环保部门联合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会审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现问题的要求企业修改,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排放强度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GDP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即千克/万元。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我市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