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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制度《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广东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主要采用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第三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除外),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市控重点污染源是市监控的纳入全市总量削减范围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除外),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技术规定要求进行。

  (一)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燃煤含硫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工况、产品、产量、用水量、耗煤量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实验室比对,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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