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样点的设置。各排污单位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搭建排污口监测工作平台、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口),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工作的规范实施。
二氧化硫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COD采样点应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为不同排放口时,应单独采样进行测定,以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与生产废水COD排放量之和作为排污单位COD排放量。排污单位必须在采样点处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的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排污口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要求设置。
第五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上月COD和SO2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COD和SO2排放量。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COD和SO2监测数据,以此申报COD和SO2排放量。
对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统计方法计算COD和SO2 排放量,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COD和SO2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市环境保护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市环境保护局据此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的污染源,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