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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制度《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将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比对监测情况,同步反馈到镇(街)环保分局。

  第十条 市、镇(街)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照《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专用软件格式,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财政部门要保证直接用于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并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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