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制度《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则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当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镇(街)必须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减排实际情况,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和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情况。依据各镇(街)有关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