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8〕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中央编办、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单位要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当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的要求,在总结第一批和第二批调整事项的基础上,做好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第三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二、加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单位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效能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布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
三、注意做好工作衔接,积极稳妥推进。各单位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改革工作相衔接,加强与省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进行沟通。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需要保留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或委托给我市审批的,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严格规范执行。
四、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自查自纠,检查的重点是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仍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对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是否做好衔接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行为。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纠正,按照“依法审批,认真负责”的原则,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