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财产的及时转移。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国土部门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国土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灾害易发生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4.2.5 报警
  市气象局及其下属的气象观测台站、惠州水文分局博罗水文站和石龙水文站、各镇街水利部门、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东莞市洪水灾害的报警单位,负责对东莞市突发防汛信息或洪水灾害信息的监测、报警和预测。
  4.2.6 接警
  各镇街三防指挥所办公室和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防汛报警的接警。
  4.2.7 处警
  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者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时,三防办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测,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
  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者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时,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测,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
  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者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测,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水利、气象、水文、卫生、交通、通讯等部门专家和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商讨防汛预警级别的发布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提出应对措施,视情派遣专家组赶赴可能受暴雨、大风影响严重的地区指导防汛救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
  事发镇街三防指挥所办公室在接到洪水灾害预警后,应立即向三防指挥所各成员单位报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市三防指挥部在汇总各三防指挥所上报的洪水灾害信息后,应立即向省防总及市三防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报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三防指挥部的预警信息以及防汛紧急通知等。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风险图
  4.3.1.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4.3.1.2 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4.3.2.1 市三防指挥部编制和修订东莞市防汛应急预案,各镇街三防指挥所编制和修订本地区的防汛应急预案,各工程堤防管理单位编制和修订堤防防汛应急预案,各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和修订水库防汛应急预案。
  4.3.2.2 各类防汛应急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应急预案,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应该坚决贯彻执行。
  4.3.3 市三防指挥系统
  市三防指挥系统是东莞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的主要支持系统,实现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保障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的高效、快捷。
  4.3.4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短消息服务等,是东莞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实现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4.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与确定
  东莞市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情况、影响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
  4.4.1.1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东江流域或东江三角洲流域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特大洪水,或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寒溪水和石马河等多个流域发生20到50年一遇的大洪水。
  (2)东莞大堤等重要河段堤防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3)同沙水库、横岗水库、松木山水库、黄牛埔水库、茅輋水库、虾公岩水库、雁田水库和契爷石水库等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4.1.2 Ⅱ级预警(严重)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东江流域、东江三角洲流域、寒溪水和石马河等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20到50年一遇的大洪水;
  (2)东江三角洲的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3)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4.1.3 Ⅲ级预警(较重)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东江流域、东江三角洲流域、寒溪水和石马河等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10到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
  (2)东江三角洲的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的重点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保护中心镇街的堤围或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已溃堤。
  (3)多个镇街区域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网、国道、省道和主要航道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行。
  4.4.1.4 Ⅳ级预警(一般)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东江三角洲流域、寒溪水、茅洲河和石马河等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5到10年一遇洪水;
  (2)东江三角洲主要支流的一般堤防出现险情,或5千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引起溃堤或已溃堤;
  (3)多个镇街区域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
  4.4.2 洪水预警级别发布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等四个级别,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当市三防指挥部发布某一级别的预警时,各镇街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各镇街的防汛预案制定并发布适合级别的预警。
  当洪涝灾情加重,按已发布的预警级别进行的应急响应无法满足抗洪抢险的要求时,经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发布更高级别的预警。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结束。

5 应急响应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现洪水灾害或险情时,事发地的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
  5.1 不同灾害的先期处置措施
  洪涝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
  5.1.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镇街三防指挥所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镇街三防指挥所、市三防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启动分洪河道等。
  (3)当江河水位预计将超过某一堤围防御标准时,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防御预案,由镇街三防指挥所负责堤内人员转移、安置。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三防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1.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镇街三防指挥所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布设排涝设备,实施水闸自排和机电排涝,争取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5.1.3 山洪灾害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镇街三防指挥所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出警报,视情作出紧急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的决定,如需转移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通知相关居委会、村委会按照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1.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市三防指挥部。若出现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等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一)以上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