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三防指挥部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级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民兵预备服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防洪抢险。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的程序:一是本级三防指挥(所)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所)负责调动。二是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所)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所)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所)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三防指挥部协商调动。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或镇街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市三防指挥部向东莞军分区提出申请,由东莞军分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可先调动再补办相关程序。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部门负责按照防洪预案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航道部门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救灾船舶的及时调配;海事部门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航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6.2.4 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由受灾镇街协调指挥。受灾镇街应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案应制定发生洪涝灾害的卫生应急预案,掌握和及时评估医疗救治资源、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和分布等信息,统一调配各类资源,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防洪患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6.2.6 物资保障
(1)市经贸局负责全市防汛物资调配。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市重点地区规划、建设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并按sl297-2004和sl298-2004有关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具体内容见附则)进行储备。
(3)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4)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市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各镇街的防汛储备物资,必要时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向省防总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市发改局负责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调配。
6.2.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8 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把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洪水灾害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经费,并保证足额到位。
(2)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制定的防汛抢险救灾款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足额、及时下拨防汛抢险救灾款,指导、督促灾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3)对重、特大洪水灾害,市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使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
(4)建立特大防汛基金制度,用于水毁工程的修复。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该根据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三防指挥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制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民。
6.3 技术保障
建设市三防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市与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以及市水利局局属工程管理所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
(3)完善大江大河和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大江大河防洪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
(5)建立市三防指挥部与镇街三防指挥所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由市三防指挥部有关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新闻单位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教育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内容,每年学校要组织一次避险逃生的演练,提高自我救护的能力。
6.4.2 培训
(1)市三防指挥部每年汛前聘请有关专家,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和各镇街防汛行政责任人进行三防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方案,明确防汛任务。
(2)市三防办每年汛前集中组织防汛工程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3)武警东莞支队、东莞军分区每年汛前集中组织解放军、武警战士、民兵轻舟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抢险技术培训,市水利局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4)各镇街水利管理所每年汛前要组织管理员、护闸员、护堤员、堤围查险巡逻队员等进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
6.4.3 演习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演习内容主要针对洪水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进行。
7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1)当发生重大灾情时,市政府在市三防指挥部成立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灾后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市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
召开救灾紧急工作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必要时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省防总、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汛情与灾情;继续严密监视洪水动向,直至江河主要控制站的洪水位退到警戒水位以下;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临时生活和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4)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省财政厅等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各地防御地质灾害,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安全转移。
(10)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东莞供电局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1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的报道。
7.2 善后处置
(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洪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群众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并对参与抢险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如动用东莞军分区、当地驻军部队、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市防汛机动抢险队伍以及兄弟市县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7.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资金数目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于事后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