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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7.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后,对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7.5 调查和总结
 
 (1)每年各级三防应对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征,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防洪应急预案:是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洪水。
  (4)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
  (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7)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三防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和sl298-2004所要求准备的防汛物资如表8-1、8-2、8-3、8-4和8-5所示:

  表8-1:
  每座涵闸(泵站)防汛物资储备单项品种基数表

工程实际规模

抢险物资

救生器材

小型抢险机具

袋类

(条)

土工布

(㎡)

砂石料

(m3

铅丝

(kg)

桩木

(m3

钢管

(材)

救生衣(件)

发电机组

(kw)

便携式工作灯(只)

投光灯(只)

电缆

(m)

大(1)

3000

300

200

500

8

1500

40

10

12

4

250

大(2)

2000

200

150

400

6

1200

30

10

10

4

200

1500

150

100

300

4

800

20

10

8

3

150

小(1)

1000

120

80

200

2.5

500

10

6

5

1

100

小(2)

500

80

50

100

1.5

300

5

4

3

1

80



  表8-2:
  每千米海堤防汛物资储备单项品种基数表

工程级别

抢险物资

救生器材

小型抢险机具

袋类

(条)

土工布

(m2

砂石料

(m3

块石

(件)

铅丝

(kg)

桩木(m3

救生衣(件)

发电机组(kw)

投光灯

(只)

电缆

(m)

1

4500

250

23

320

800

1

10

0.1

0.1

50

2

3500

200

22

300

600

1

10

0.1

0.1

50

3

2500

150

20

250

500

0.6

10

0.1

0.1

30

4

1800

150

16

200

300

0.3

10

0.1

0.1

20

5

1500

150

12

150

300

0.3

10

0.1

0.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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