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东府〔2008〕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实施“创业东莞”工程
(一)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发〔2006〕14号),继续落实有关税费减免、小额免息贷款、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特殊援助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政策措施。
(二)由市劳动局按省要求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省要求共同制定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再就业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工办〔2008〕7号)的要求,市农工办已制定了我市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市劳动、经贸、财政、社保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各镇(街)应积极配合,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由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市社保局、市劳动局制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社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
(二)由税务部门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由工商部门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四)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及银行等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五)各镇(街)应探索建立创业服务新载体,推行“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三结合的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咨询、落实政策扶持、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小额贷款、组织服务资源等。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形式是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咨询管理机构或行业、企业的创业项目设计、推广服务;政府出资招募专家团队对实施创业的市民提供针对性指导和个性化服务。社会志愿服务主要是通过政府调动社会积极力量,鼓励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组织承担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的活动推动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