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展地质环境的预测预报,对地质灾害点做到监测有记录、避让有预案、治理有方案;
3. 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对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拟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把发生地质灾害的几率降到最低;
4. 建成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5. 对重点防治区的灾害点进行有计划的治理,治理率达40%。
远期目标(2011-2015年):
1.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2. 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并建立长期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机制;
3. 采石场整治复绿率达90%,有效加强对废弃矿山的治理;
4.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把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降低到30%以内;
5.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快捷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6. 对规划排查的各类灾害点治理率达100%。
三、严格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市、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1. 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 落实有关单位、社区(组)及监测点负责人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4. 组织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建立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群测群防三级监测预警网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5. 负责辖区内各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工作。每年对辖区内的灾害点制定治理计划,并进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
6.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 会同市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3.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有资质机构对全市地质灾害点进行更新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开展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对各镇街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予以公布。
4. 指导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会同市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5.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到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 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责任单位。
7. 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前期审查,负责组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管理。
(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财政、民政、建设、卫生、市政、交通、水利、铁路、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和《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民政、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要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划分出5个重点防治区、5个次重点防治区和2个一般防治区(灾害点具体治理措施见附表)。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于虎门、长安、塘厦、凤岗、樟木头镇,西部水乡等镇及6大森林公园,总面积约380k㎡,占全市总面积的15%。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210处,已治理54处,灾害威胁人口2937人,受威胁资产约2亿元。主要包括虎门-长安滑坡、崩塌和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龙背岭滑坡、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凤德岭滑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樟洋长山头滑坡、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软土地基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区内主要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和软土地基沉降。该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应以城镇规划控制区,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周边、铁路、主要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