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安发〔2009〕4号)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地)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告诫的范围
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领导不得力、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消除、本地区或本单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的,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予以告诫。农垦、森工系统适用本告诫制度。
二、告诫的内容
(一)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
1.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的;
2.未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且定期组织考核的;
3.未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
4.对城市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未进行部署、督办、检查,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解决的问题未作决定的;
6.禁止或者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正常执法,未保障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环境的;
7.本行政区一个年度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增长比例之高居全省前5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