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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的通知

  8.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9.市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0.其它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
  1.公安交管部门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未作年度分析,对严重影响安全秩序和交通效率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未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的;
  2.财政部门未能按照预算和政府要求及时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项目拨付经费,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
  3.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未根据各自职责保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照明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影响交通安全的;
  4.交通部门对本行政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点、段未能按照计划采取治理措施,事故隐患没有排除的;
  5.公安交管、道路收费、卫生、消防、保险等部门没有制订或有效执行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6.交通部门对客运和货运生产企业及单位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重、特大交通事故大幅上升的;
  7.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轮式拖拉机安全监管不到位,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驾驶素质达不到相关规章要求,拖拉机交通事故大幅上升的;
  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的;
  9.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的;
  10.其他部门未履行相应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的。
  (三)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
  1.对本单位人员未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
  2.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建立制度但未能认真执行,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
  3.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4.明知存在车辆超员、超载、超速和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情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改正的;
  5.一个年度内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次数占本单位驾驶人总数30%以上的;
  6.拥有2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
  7.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本单位车辆总数20%以上的;
  8.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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