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告诫的形式及程序
告诫采取《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形式(格式附后)。
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省政府所属部门发出的告诫书,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对县(市、区)政府及市(地)政府(行署)所属部门发出的告诫书,由市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对乡镇政府发出的告诫书,由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对有关单位发出的告诫书,由单位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同时抄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交管部门的告诫书,由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并发出,同时备案。
四、有关奖惩
(一)惩戒。
1.对被告诫的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其当年或第二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负领导责任者的晋升资格。
2.对被告诫的运输经营单位,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交通、监察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整顿,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接受整顿或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由交通部门对其经营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
3.告诫书的对象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问责。
4.对被告诫的情况,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奖励。
1.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地)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下降的市(地)政府(行署)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予以奖励。
2.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下降的县(市、区)政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所属政府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3.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政府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附件:
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
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
20(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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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决定予以告诫。同时,责令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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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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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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