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工作原则和整治措施
(一)工作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拉网式检查。市消防支队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在做好对101家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专项跟踪督查。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整治范围场所进行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二)整治措施:
1、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商、文化、卫生、治安、环保、贸发、旅游、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业的;或者存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存在任何一项手续不完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项全部手续均未办理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2、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搬迁。
3、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按照单位分级管辖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封堵、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
4、对场所营业时容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消费者人数,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公众聚集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予以停业整顿;对存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仍在经营的超时经营、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