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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制度,落实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严查专项整治的工作投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普查整治期间,要建立四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市)区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严查整治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点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和没有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县(市)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专项行动联络员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集中整治联络员,实现市、县两级和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快捷。四要建立严查整治专项行动信息交流制度。各县(市)区要编写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凡属整治重点内容未整治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四)把握导向,强化宣传。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要紧密结合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既要宣传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开展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案例,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推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要负责认真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3),于每月13日、25日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6月25日前将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089795  传真:83325182)。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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