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第一批)》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程序》的通知
(鲁新墙办函[2009]1号)
各市墙改节能办:
为贯彻《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 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装备水平,切实保证产品质量,推动我省墙改建筑节能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第一批)》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第一批);
附件2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第一批)
一、烧结制品
(一)砖机应选用450型以上普通挤砖机或4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
(二)焙烧窑应是18门(窑长54m)以上的有顶轮窑,鼓励选用隧道窑。
(三)原材料制备设备:
1、搅拌机应选用SJ1580-3000以上型号的双轴搅拌机,破碎机应选用SQP400500-700500以上型号的双辊破碎机;
2、煤矸石、页岩制品需有二次破碎设备,破碎粒径小于2mm,掺加炉渣的可一次破碎,破碎粒径不大于2mm;
3、混合料必须使用箱式给料机;
4、煤矸石砖、页岩砖应有维持三天用量的陈化仓,仓容积应满足10万标砖/天(200立方米,总容积600 立方米)的要求。
(四)生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标砖/年,生产应在厂房或简易厂房内进行,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严禁露天作业;采用自然干燥的企业,坯场不应小于30亩,鼓励利用余热进行人工干燥。
(五)掺加工业废渣的制品,废渣掺加量应大于50%(利用河湖淤泥的企业可少于50%)。
(六)应尽量压缩粘土比例,逐步向无粘土制品过渡。
(七)必备检测设备:量热仪、套筛。
二、混凝土制品(包括各种空心砌块和各种砼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