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有专职技术人员指导生产工艺,技术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六)企业应有实验室,实验室必备拉拔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抗压试验机和砂浆搅拌机等小型设备,对产品的基本性能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应有完整的检测记录并执行留样制度。
(七)其他类型的保温产品应视产品类别,本着生产工业化、管理制度化的原则进行现场评判。
(八)系统选用的其他材料均应符合现行标准,并提供协作企业名录。
七、EPS/XPS板
(一)EPS/XPS板应选用阻燃型原料生产,产品应达到E级(对应GB8624-1997中的B2级),现场查验产品必须离火自熄,否则不予抽样。
(二)生产EPS板必备发泡机、熟化仓、全自动板材成型机(不允许使用手动成型机、3m及以下小型成型机)、板材切割机,陈化室面积不小于200㎡/单线,温度控制在60℃,陈化时间不少于5天;如自然陈化时间不少于42天。
(三)生产XPS板必备稳定生产的挤塑板成型机、表面处理机,自然陈化不少于28天,不得使用改苯再生料生产。
(四)发泡剂应选用非可燃类发泡剂(如142B、F22或二者混配等),XPS生产必须添加适量的阻燃剂使产品达到E级(对应GB8624-1997中的B2级)。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淘汰目录(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1、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2、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3、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4、1000型普通切条机;
5、18门及以下轮窑、立窑、无顶轮窑(含地沟窑)、马蹄窑等土窑;
6、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砼生产线;
7、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8、100吨以下的盘转式8孔压砖机及振动成型机;
9、手工制作的墙板生产线;
10、除流水线外,平模生产的墙板;
11、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2、人工浇注、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砌块生产工艺;
13、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GRC板;
14、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15、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