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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主城区商业门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主城区商业门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主城区商业门店设置管理办法》经2008年11月10日(2008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鄂州市主城区商业门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主城区商业门店的管理,优化主城区商业门店的布局和结构,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创建和谐社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城区商业门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有利经营,方便生活;

  (三)保护环境,美化城市;

  (四)控制与引导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市城管、商务、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交通、房产、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业门店设置

  第四条 商业门店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所划定的一级商业中心区鼓励设置档次较高的专业店、专卖店、连锁店等新兴业态和有特色的书店、花店、音像店等精神消费类的门店,限制设置街边食杂店、美容店、理发店等日常生活服务网点。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所划定的副一级商业中心区鼓励设置较高档次的专业、专卖、连锁等业态的门店。

  第六条 在商业中心区鼓励发展中高档的大型酒楼、酒吧、自助餐馆以及餐饮与娱乐相结合的餐饮设施,适度发展大众化餐饮、快餐业和送餐服务;鼓励建设餐饮特色街,注重引进龙头企业和老字号餐饮企业,鼓励餐饮企业向餐饮特色街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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