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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四)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工程项目等)、拆迁安置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五)从严控制土地使用标准。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查,在建设项目预审和供地审查时,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其他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必须符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防止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特殊需要,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今后,工业项目重点安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审批零量布局的工业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厂房的容积率按不同行业标准确定。
  (六)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土地储备是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对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收购,对符合城市规划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都应当依法收购储备,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其他土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地价管理,完善地价体系,确保城市基准地价及时调整和更新。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供地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性、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用地还应注明住房套数和套型等建设标准条件。原则上不应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改变土地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未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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