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信息公布制度。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布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作用,除涉及保密信息外,要将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对不及时上传并公布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挖掘现有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十)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组织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清理,努力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研究具体的处置措施,积极消化利用。对2008年上半年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到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使用废弃土地。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以及公路和矿场、砖瓦窑厂等经核准报废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单位使用。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集镇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推进中心村、文明新村建设。
(十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精神,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一户多宅”和空闲宅基地进行清理。除依法继承外,一户只能登记一处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和宅基地。
(十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促进城乡统筹建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