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的要求,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缓解城镇化发展中的用地需求。
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落实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实行存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与年度土地计划分配挂钩。
(十七)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八)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对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费的项目免收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一半收取。
七、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十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协调部门关系,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纳入议事日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机制。
(二十)落实部门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宣传,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建立各类土地变化监测、地价监测、土地市场监测机制,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项目立项进行审查;建设部门要对具体建设项目提出建议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规划部门要就具体宗地提出土地用途等规划要求,包括项目选址和提供控制性规划资料等;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取得成本的支付、结算和土地价款的收缴;房产部门要结合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对房屋实际建成面积进行审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预审;没有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土地;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意见的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书;出让金未足额交纳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反馈,各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参与用地全程管理,形成部门合力,齐抓共管,全面推进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