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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市县调整放宽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采取政府新建(含配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2009年全区计划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亿元,廉租住房计划保障户数10万户,其中新建设廉租住房2.7万套。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明确供应对象、建设标准等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可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全区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38亿元,竣工住房230万平方米、31500套。规范完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推进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工矿区及城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开展以经济租赁住房、限价房方式建设公务员公寓和教师公寓试点。2009年危旧住房改造1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亿元;开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房和教师公寓试点建设1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亿元。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经济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推进农房抗震保安建设试点。充分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力争2009年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达到730亿元。落实和完善促进住房消费的财税、信贷政策,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减少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负,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拆旧建新推进住房建设,促进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加强住房建设规划,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贷款额度,规范和降低房地产开发税费,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快农村住房建设,鼓励农民拆旧建新、利用空闲宅基地建房和置换宅基地建房。争取2009年农村住房建设完成投资160亿元以上。(主要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侨办、林业局、扶贫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项目前期经费1亿元,各市每年安排2000-5000万元,各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项目前期经费,把有限经费主要用于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等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继续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涉及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部门,要减少投资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规范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超常规提高办事效率。发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分类安排前期工作。对需中央审批核准的,要重点抓,用最快的时间上报;对属自治区审批核准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尽快审批核准;对属各市核准的,各市要抓紧审批;对不用核准的,实行备案的,要告知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咨询评估审查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帮助项目业主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着力解决好建设用地难、征地拆迁难的问题。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和市级项目储备库,尤其是继续完善2009-2010年投资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林业局、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工商局、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北部湾办、铁路建设办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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