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进一步加强政银和银企合作,落实好国家开发银行广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信用额度,以及国开行等多家银行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和广西铁路投资公司等签订的交通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已建立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组建广西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广西旅游投资集团公司等新的融资平台,鼓励企业创新增信方式,提高融资能力。改善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封闭贷款、搭桥贷款、并购贷款、设立政府性再担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改、重点工程、节能减排、“三农”、民生项目、中小企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促进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争取我区成为省级地方政府发债首批试点地区,鼓励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争取国家批准我区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支持发行信托理财产品,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本金。通过培育辅导、政策鼓励等手段,加快企业海内外上市步伐,推动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加快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深入开展“引金入桂”工作,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引进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家外资银行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广西北部湾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制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激励办法,扎实推进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邮政储蓄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主要由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委、交通厅、建设厅、北部湾办、铁路建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广西证监局、邮政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继续深化财税改革,逐步扩大“乡财县管”改革范围,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支出改革,继续推进规范津补贴改革,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积极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和燃油税费改革,推进资源税制改革。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重点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进代建制,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和科学界定核准权限,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加快形成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监管和创新。尽快建立有利于促进铝工业发展电价机制,推动直供电试点。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突出抓好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步伐。全面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其他各市都要精心推进试点,力争五年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推进基层农机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9年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校企合作新机制。探索建设农村学校教师流转房,改善教师生活待遇。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林业局、物价局、金融办、工商局等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