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生人员,要按照《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要认真签署住院分娩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完整填写产妇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或怀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登记造册,报送辖区计生办。
二、进一步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一)加强出生统计报告。根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各助产单位每月底要向市卫生局报告本月出生人口情况,同时抄送各辖区计生办。
(二)各计生办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的,要进行核实统计,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登记造册由市计生局在10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基层计生办按月汇总住院分娩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生登记报送市人口计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