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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一)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支持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一)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对新设立在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二)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国际商标品牌,对出口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或认定为著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促进通关便利化。

  (一)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建设。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 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建立和推广信誉审单,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联网报关、网上支付制度。

  (二)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企业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对AA 类企业实施担保验放、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

  (三)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对年进口总额150 万美元以上的诚信管理A 类企业和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实施直通放行的便捷检验检疫通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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