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厦劳社〔2009〕16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我市2006年实施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已到期,为进一步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主要转向扶持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报送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即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同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2]264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