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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5年12月1日之前开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2005年12月1日之后开始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资金来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研究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财政预算中支付。

  四、本文就业再就业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编 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身 份 证 号 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家庭住址

 

原 工 作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本 人 身 份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登记失业时间

( )

( )

年  月  日

符合认定对象的类型(√)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初 审 意 见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 核 意 见

区就业管理机构

审 批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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