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使该法在我区得到较为广泛的宣传和较为有效的实施。在该部法律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为再次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高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关于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领导组织体系。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八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的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科学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全面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指挥、协调、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在乡(镇)、街道、乡村、社区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身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要同步加快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完善工作职责,充实人员队伍,配备实用装备,确保其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作用;尽快建立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确保责任、任务落实到人。
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七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职责,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所辖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