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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网络,明确乡(镇)、街道、乡村、社区和辖区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发布负责人及其责任,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预警信息能够迅速发布到群众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各类预警特别是重大预警发布后,各级各部门要立即采取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和处置准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动员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广泛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必要时立即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措施。

  四、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采取法律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应急预案预设的职责和程序,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职责。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力量,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安排疏散和转移受威胁人员;采取各种控制措施,迅速控制危险因素,封锁危险区域,防止突发事件不断扩大;立即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供水等公共设施,安排好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暴力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控制事态发展。

  积极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引导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等相关单位主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自救、互救,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秩序维护、被转移群众安置、救济物品发放等工作;开展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宣传应急知识,组织群众执行政府的处置决定和命令,服从现场指挥,配合政府的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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