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进行恢复重建,多方筹集重建资金
恢复重建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五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和加强恢复重建工作。在突发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出现反复或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对受伤害群众进行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征用的物品及时偿还或补偿;开展损失调查、统计和评估工作,并以此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或规划;迅速恢复事发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妥善安排好财产受到损失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帮助群众重建被损毁房屋等生活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农业生产,抓紧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努力挽回各方面损失,提高抗灾自救的能力。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处置和重建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多方筹措恢复重建资金。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恢复重建投入,使恢复重建方案和规划的实施得到切实保障,本级财政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广泛开展援助活动,积极倡议社会各界捐助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要教育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自主意识和自救、互救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关系自身的恢复重建工作。
《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深刻认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法律实施的目标、内容,落实法律实施的责任、任务,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同、相互配合,确保法律在我区得到全面、有效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