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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各市要科学制定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实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在工厂、隧道、港口码头等具有相对独立的照明配电系统的设施及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以照明为主要负荷的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照明节电技术的应用。在照明节电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全区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

  3. 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

  (六)建筑节电措施。

  1.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遮阳等低成本节电措施。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力争2008年底我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2.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求施工、销售现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节能信息公示。

  3. 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要求2008年2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面积10000 m2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面积50000 m2以上的建筑群,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说明原因。

  4. 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

  5. 建立全区建设领域能耗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建立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一批建筑进行能耗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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