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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09〕12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收费、公路运输管理收费、公路客运附加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将与近期油价下调后政府、企业给予出租汽车司机的燃油补贴调整结合起来,统一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三、各执收单位已预征的2009年度和因奥运期间限行及其他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具体由交通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各执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财政票据。

  五、在清缴和清退收费工作中,继续使用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清缴和清退收费工作结束后,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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