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检查,务求实效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立即组织针对用于开设商市场、娱乐场所、旅馆以及居住使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出入口数量不符合要求、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不符合要求、违章用火用电、各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奥运期间关闭及暂停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达不到相关使用要求的不能恢复居住使用,凡手续不全的普通地下室人员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市建委将对重点区县、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街道、乡镇职责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定期召开街道、乡镇普通地下室管理工作会,布置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沟通工作信息。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152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2号)精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将行政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制度,落实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与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问题时,应填写《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协查单》送达相关部门查处。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普通地下室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规范应急预案,问题实施快速处置。
五、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别于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5日下班前将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件)报市建委房屋市场处。
联系(传真)电话:63953161,电子邮箱:hanfm001@sina.com
附件: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表
二ΟΟ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表
截止到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