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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八、市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并确定:
  (一)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发展(经济)改革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三)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于每年2月份公布。
  (四)需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向省发改委申报。
  九、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用地规模(含使用农用地情况)、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其他必要资料。
  十、上一年度尚未建成的重点实施项目可结转为当年度重点实施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在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可转为重点实施项目;重点预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后可转为重点预备项目或重点实施项目。
  十一、市发改委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于每年3月份编制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市重点预备项目及预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新开工项目节点计划》。
  十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十四、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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