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和主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已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按照《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监管。
十七、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本地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其主管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无重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
(六)协助省、市重点项目单位做好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
(七)按要求向市发改委报送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十九、建立分级协调制度。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按分级协调的原则开展协调。市重点办全面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推进和总协调工作,研究、协调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