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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市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一级协调。市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了解所属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根据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市重点办协调。
  (二)市重点办负责二级协调。市重点办原则上每月牵头召开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协调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协调。
  (三)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三级协调。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市重点办提交的协调事项,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市重点办负责跟踪、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十、建立通报督查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按季或按月分别汇总统计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和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项目督办情况通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督查活动。
  二十一、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市重点办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74号)精神,以及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各责任单位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同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发挥效能监察工作机制的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有效实施。
  二十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即进入“绿色通道”。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14号)精神执行。
  二十三、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8〕60号)以及市发改委、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两区、五县(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杭发改重点〔2008〕57号)精神执行。
  二十四、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发改委预算,用于重点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后评估、年度考核奖励等。
  二十五、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对绩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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